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王蕓陞
被 告 李政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簡字第555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明。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乃於民國107年3月7日 繫屬本院,而被告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本院則已於107年 2月26日判決等事實,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 文章1枚、本院107年度簡字第555號判決1份附卷可稽。原告 於被告所涉詐欺刑事案件判決後,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因該詐欺案件已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 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原告所提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告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雖經駁回,然原告仍得依法向本院民事庭 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