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709號
TNDM,107,簡,709,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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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嘉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2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嘉偉犯竊盜罪,共伍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謝嘉偉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交訴字第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以104年度交上訴字第2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與其另 犯其他罪刑應執行之拘役119日接續執行,於民國106年3月 30日出監而執行完畢。詎猶不思悛悔,竟於前揭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內,又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各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時、地,徒手竊取如附表 編號1至5「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得手。嗣經警據報調閱監 視器循線追查,而查獲上情。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 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謝嘉偉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即被害人許云禎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告訴人即被害人蘇靖佳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證人即被害人許明貴於警詢中之證述。
㈤證人即被害人鄭淳憶於警詢中之證述。
㈥證人即被害人陳慶鐘於警詢中之證述。
㈦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被告相關照片共43張。 ㈧「全家便利商店」貨品明細表5張。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後 所為之5次竊盜犯行,係先後於不同之時間,在不同之地點 分別起意為之,犯意有別,行為殊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 告前於106年3月30日曾受如前揭「一」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其於5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5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前科 ,仍不知悔改,又尚值青壯,猶不思以正途取財,再違犯本 件各次竊盜行為,顯見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法紀觀念 薄弱,所為破壞社會治安及善良秩序,侵害他人財產權益,



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時所採之手段亦尚 屬平和,兼衡被告各次竊盜所得之情形,暨被告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應 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如附表編號1至5「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為被告各次竊盜 犯行之犯罪所得,且均未扣案或發還,應各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時,則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惟本件沒收, 不影響於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 ,仍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併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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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竊得物品 │罪刑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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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年12月30日 │臺南市北區公園南│「老子有錢」類遊戲點數包│謝嘉偉犯竊盜罪,累犯,處│
│ │上午10時16分許│路360號「全家便 │(單價49元)4個、「星城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 │ │利商店」 │」類遊戲點數包(單價49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個。 │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
│ │ │ │【價值共343元。】 │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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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年12月30日 │臺南市北區長北街│「老子有錢─老子決勝包」│謝嘉偉犯竊盜罪,累犯,處│
│ │上午10時30分許│112號「全家便利 │(單價49元)2個、「星城 │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商店」 │─福爾摩斯包」(單價50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個、「星城─夢不落冒 │。 │
│ │ │ │險包」(單價50元)1個及 │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
│ │ │ │「老子有錢─高校少女包」│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
│ │ │ │(單價99元)3個。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價值共545元。】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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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年12月31日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老子有錢」遊戲光碟(單│謝嘉偉犯竊盜罪,累犯,處│
│ │上午10時18分許│三街235號「全家 │價49元)7片。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 │ │便利商店」 │【價值共343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
│ │ │ │ │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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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6年12月31日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星城」遊戲光碟(單價50│謝嘉偉犯竊盜罪,累犯,處│
│ │上午10時24分許│三街209號「全家 │元)6片。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 │ │便利商店」 │【價值共300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
│ │ │ │ │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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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6年12月31日 │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老子有錢」遊戲光碟(單│謝嘉偉犯竊盜罪,累犯,處│
│ │上午10時39分許│路573號「全家便 │價49元)5片。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 │ │利商店」 │【價值共245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
│ │ │ │ │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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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