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700號
TNDM,107,簡,700,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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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怡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916、1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怡婷犯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拘役貳拾日、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又被告 有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罪刑,且於民國一0 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有多次竊盜前科、 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所生之損害、其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 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 六款、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 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聲請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一、麻醬麵1碗、紫菜蛋花湯1碗、豆乳雞1包、炸香菇1包、蒸蛋 1個(洪明麗所有;合計新臺幣〈下同〉200元)。二、手摘花瓣香氛沐浴露1瓶(329元)、多芬一分鐘深層修護護 髮精華1瓶(159元)、蕃茄鮮果乾1包(45元)、7D菲律賓 宿霧芒果乾1包(105元)、葡萄乾2包(40元)、美珍香辣 味豬肉乾1包(89元)、美珍香原味豬肉乾1包(89元)、唯 一香辣肉乾1包(75元)、唯一蜜汁碳烤豬肉乾1包(75元) 、日本一口魷魚片1包(79元)、極旨良選墨魚天大王1包( 79元)、萬歲牌杏仁小魚2包(144元)、林鳳營鮮奶1瓶( 26元)、行動K歌無線麥克風1支(990元)〈臺南市○○區 ○○路000號全家超商所有〉。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916號
107年度偵字第1607號
被 告 蔡怡婷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蔡怡婷前於民國104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208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 ,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於105年12月29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先後為以下之犯行:
一於106 年11月9日19時1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00號前,見洪明麗所有 之麻醬麵1碗、紫菜蛋花湯1碗、豆乳雞1包、炸香菇1包、蒸 蛋1個(合計新臺幣【下同】200元)懸掛於重型機車腳踏板 上無人看管之際,徒手竊取上開之物得手後騎車逃逸(上開 之物皆已食用完畢)。嗣經洪明麗發現後報警處理,經警調 閱路口監視器畫面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於106年11月17日17時45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前往臺南市○○區○○路000 號全家超商,見架上 之手摘花瓣香氛沐浴露1瓶(329元)、多芬一分鐘深層修護 護髮精華1瓶(159元)、蕃茄鮮果乾1 包(45元)、7D菲律



賓宿霧芒果乾1包(105元)、葡萄乾2 包(40元)、美珍香 辣味豬肉乾1包(89元)、美珍香原味豬肉乾1包(89元)、 唯一香辣肉乾1包(75元)、唯一蜜汁碳烤豬肉乾1包、日本 一口魷魚片1包(79元)、極旨良選墨魚天大王1包(79元) 、萬歲牌杏仁小魚2包(14 4元)、林鳳營鮮奶1瓶(26元) 、行動K歌無線麥克風1 支(990元)無人看管,徒手竊取得 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逃逸(上開之物皆已經被告食用或使用殆 盡)。經店員高燕卿發現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 畫面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燕卿洪明麗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怡婷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高燕卿洪明麗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相片 16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所犯2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並罰。又被告有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在卷可考,渠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 案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被告竊得上開之物,皆已經被告食用或使用 殆盡,顯已取得前開財物之財產上利益,請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檢察官 陳 冠 霖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士 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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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