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198號
TNDM,107,易,198,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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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金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劉秋蓮告訴被告蘇金成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 書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經本院 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 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達成調解、告訴人具 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附卷足參(本院卷 第35-37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5427號
被 告 蘇金成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金成偕同友人顏奐昱陳新發黃合益於民國106年1月30



日21時許,至劉秋蓮服務之工作地點即臺南市○○區○○路 000○0號美琪KTV消費。嗣因顏奐昱陳新發黃合益不勝 酒力欲搭乘計程車離去,劉秋蓮遂代叫計程車後,於同日22 時許,陪同顏奐昱陳新發黃合益步出上開美琪KTV門口 。正當顏奐昱準備上計程車時,蘇金成突然由美琪KTV內衝 出將顏奐昱打倒在地(未據告訴),劉秋蓮見狀上前攙扶顏 奐昱時,蘇金成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劉秋蓮 右眼1下,致劉秋蓮受有右側眼眶周邊挫傷合併淤腫及右側 頸部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劉秋蓮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蘇金成於警詢│被告於106年1月30日21時許,偕同│
│ │及偵查中所為之供│證人顏奐昱陳新發黃合益至上│
│ │述 │開美琪KTV喝酒消費之事實。 │
├──┼────────┼───────────────┤
│ 二 │告訴人劉秋蓮於警│告訴人於上開時地遭被告毆打右眼│
│ │詢及偵查中所為之│1下,因而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
│ │指訴 │ │
├──┼────────┼───────────────┤
│ 三 │證人陳新發、黃合│證人陳新發黃合益與被告於106 │
│ │益於警詢及偵查中│年1月30日21時許,至告訴人服務 │
│ │所為之證述 │之美琪KTV喝酒消費之事實。 │
│ │ │ │
├──┼────────┼───────────────┤
│ 四 │證人顏奐昱於偵查│證人顏奐昱與證人陳新發黃合益
│ │中所為之證述 │及被告於106年1月30日21時許,至│
│ │ │美琪KTV喝酒消費。嗣被告先毆打 │
│ │ │證人顏奐昱,後來告訴人上前攙扶│
│ │ │證人顏奐昱,?遭被告毆打之事實│
│ │ │。 │
├──┼────────┼───────────────┤
│ 五 │證人王敏慶於偵查│告訴人於案發當日打電話告知證人│
│ │中所為之證述 │王敏慶其遭被告毆打,證人王敏慶
│ │ │遂趕至美琪KTV,見到告訴人臉部 │
│ │ │受傷,並陪同告訴人前往就醫之事│
│ │ │實。 │




├──┼────────┼───────────────┤
│ 六 │臺南市立安南醫院│告訴人受有上述傷害之事實,暨告│
│ │診斷證明書、106 │訴人於急診時之主訴及傷勢外觀。│
│ │年12月18日安院醫│ │
│ │事第0000000000號│ │
│ │函(附驗傷照片及│ │
│ │醫師說明)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3 日
檢察官 洪 欣 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 寵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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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