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附民字,107年度,2號
TNDM,107,原交附民,2,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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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
附民原告  周佳瑩
附民被告  林嵩能
附民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張恒順
      林靜悅
附民被告  吳鈞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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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