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7年度,3號
TNDM,107,侵附民,3,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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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
附民原告  0000-000000 詳卷
附民原告  0000-000000之配偶 詳卷
附民被告  吳益瑞
上列被告吳益瑞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7年度侵訴字第6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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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