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7年度,38號
TNDM,107,交簡附民,38,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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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李宗欽
被   告 盧福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580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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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