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264號
TNDM,106,附民,264,2018030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64號
附民原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附民被告   許怡萍(原名黃怡萍)
附民被告   黃家寶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6 年度附民字第264 號妨害風化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