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64號附民原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附民被告 許怡萍(原名黃怡萍)附民被告 黃家寶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6 年度附民字第264 號妨害風化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峻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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