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87號
TNDM,106,附民,187,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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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87號
原  告 吳合喻
被  告 王隆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訴字第5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以原告所請 求之財產上損失,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 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 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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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