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6年度,4號
TNDM,106,智訴,4,2018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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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智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品紘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林湘清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5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7年3月13日上午10時 宣判,惟因告訴人阿部薰業已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被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7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而本件公訴 意旨除認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罪以外,尚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項前段規定,審理智慧 財產案件刑事訴訟之附帶民事訴訟,應自為裁判,不適用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亦即本 院就附帶民事訴訟應自為裁判,不得移送民事庭。又刑事訴 訟法第501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 致本案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 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爰延展宣 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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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