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6年度,1065號
TNDM,106,交易,1065,2018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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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易字第10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荃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所
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關於「一○七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七號」、理由欄四第十七行關於「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之記載各更正為「一○七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號」、「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二、經查,本件106年度交易字第1065號判決之附件為本院107年 度交附民字第11號和解筆錄,惟原判決主文欄、理由欄四第 17行分別誤載為「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107年度 交附民字第107號」,此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 ,依前開說明,原判決之正本均更正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敏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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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