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朝國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潘玉蘭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林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罰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大同區,依行政訴訟法第 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嗣原告已聲請移送士林地院, 依上開規定,經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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