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66號
TPDA,106,簡,66,20180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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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6號
原   告 吳振順 
      吳家宏 
      吳家慶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吳濬瑋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石發基 
訴訟代理人 林顥瑾 
上列當事人間國民年金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振順吳家宏吳家慶為原告吳黃金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吳黃金枣於民國106年9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吳 振順、吳家宏吳家慶,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 系統表在卷可稽,為訴訟進行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 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裁定命渠等為原告 吳黃金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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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