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197號
TPDA,106,簡,197,2018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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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97號
原   告 麗榮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榮昌
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劉銘龍
訴訟代理人 王明芳
      黃伯家
      許玫蘭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
國106年6月9日府訴三字第106000948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㈠原告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經營洗衣業(下稱系 爭營業場所),前因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實測為45,超過法 值定排放標準值1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經被告以民國105年4月19日Y031057號舉發通知書告發及 105年5月13日北市環稽字第10531116800號函復在案,被告 繼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以105年5月 13日住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下稱第1次裁處書), 處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並限期105年5月19日改 善完成;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命接受環境講 習2小時。原告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 府以105年11月4日府訴三字第10509159300號訴願決定:「 一、關於105年5月13日北市環稽字第10531116800號函部分 ,訴願不受理。二、關於105年5月13日住字第00-000-00000 0號裁處書部分,訴願駁回。」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在案。
㈡嗣系爭營業場所復遭民眾陳情異味污染,被告環保稽查大隊 會同委辦檢測廠商建利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利公 司)及陳情人於105年12月9日15時5分許至系爭營業場所進 行異味污染物官能檢測,惟原告之林姓人員(下稱林員)將 系爭營業場所大門拉下,致無法完成異味污染物官能檢測之 採樣程序,乃錄影存證。嗣被告審認原告規避空氣污染防制 法第43條第1項規定之檢查,乃以105年12月16日Y033502號 舉發通知書告發,並以105年12月19日北市環稽字第1053308



7300號函(下稱105年12月19日函)通知原告略以:「主旨 :有關貴公司…市招:『濤濤自助洗衣店』(營業登記:麗 容有限公司)規避檢查……一案…說明:…三、本案已逾改 善期限,惟仍屢遭民眾陳情惡臭異味污染王本局環保稽查大 隊遂於105年12月9日14時49分電聯貴公司王君,告知將於當 日進行異味官能檢測複查,當日15時5分派員前往貴公司進 行異味官能檢測…當時貴公司洗衣店營業中(有民眾進行烘 衣),惟採樣過程中,於15時17分貴公司林姓人員至現場將 大門拉下並關閉店內電源,妨檢礙測(妨礙檢測)程序規避 檢查,現場稽查人員已告知林員,其行為涉及規避稽查檢測 ,已違反上(開)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惟林員未理會勸阻 ,致採樣人員無法完成異味官能檢測之採樣程序;本案現場 已全程錄影存證。四、本局已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條第1項告發,依同法第69條裁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隨函檢 送Y033502號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舉發通知書一份。五、… 請貴公司於文到後7日內…提出陳述意見…如未於期限內提 出陳述書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視為 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隨函檢附環境講習人員表,請貴公司 依表格內容填妥後回傳本局環保稽查大隊。」原告乃於105 年12月28日提出陳述意見書,經被告以106年1月6日北市環 稽字第10533217200號函復原告,並審認原告違規屬實,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9條規定,以106年1月6日住字第00-000- 00000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原告20萬元罰鍰,並依 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命接受環境講習2小時。原告 不服被告105年12月19日函及原處分,提起訴願,遭訴願機 關臺北市政府於106年6月9日以府訴三字第10600094800號訴 願決定:㈠關於105年12月19日函部分,訴願不受理。㈡關 於原處分部分,訴願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訴訟。二、原告主張:105年3月8日14時41分許,被告協同檢測廠商前 往系爭營業場所進行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採樣(採用三點比 較式嗅袋法);經檢驗分析後之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45,超 過排放標準(標準值10),遂告發,並以第1次裁處書限期 於105年5月19日前改善完成。嗣於105年12月9日15時許,被 告再次前往系爭營業場所進行異味官能檢測複查。伊自助洗 衣店之員工約15時17分許至系爭營業場所,此時被告之稽查 人員已架設好儀器,並已進行採樣程序,約莫已進行20分鐘 左右;整個採樣程序已至尾聲,伊之員工表示因不堪被告煩 擾,當天已無心力再營業,遂拉下店門口之鐵捲門,但並未 關閉位於門口上方之通風口、亦未阻擋新裝設之活性碳排風



口,更保持系爭營業場所(即自助洗衣店)之側門敞開,更 遑論自始未關閉店內電源,且當時系爭營業場所內機器仍在 運轉,依一般民眾之常理推斷,僅拉鐵門之行為尚不至於構 成規避檢查,被告誤以為系爭營業場所關閉電源以規避檢查 。如被告稽查人員認為其採樣已遭干擾,何以未在當場提出 警告和質疑?被告稽查人員不僅未當場提出警告,告知伊之 行為將涉及規避採樣,反而積極告知伊將繼續進行異味污染 物官能測定採樣,如檢測後數值超出標準,仍然會處罰;如 此更使伊之員工相信其拉下鐵捲門行為並不影響檢查、採樣 。被告稽查人員之說明使伊確信伊之行為並未違反法規,亦 不影響檢查、採樣;嗣後再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9條之「規 避檢測」予以裁處,顯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條之誠信原則 等語。並聲明:訴願決定主文第2項及原處分均撤銷。三、被告則以:
㈠原告於系爭營業場所經營洗衣業,因民眾多次檢舉其所經營 之洗衣業造成空氣污染之情事,經伊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執行 告發有二:⒈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實測值為45,超過法定排 放標準值1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經伊 以105年4月19日Y031057號舉發通知書告發,並以第1次裁處 書,處原告10萬元罰鍰,並限期105年5月19日改善完成。原 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訴願不受理及訴願駁回。原告仍 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在案。⒉另原告屢遭附近居民陳情檢舉 ,前經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結果超過排放標準且已過改善期 限在案,伊依法進行複查。經伊派員並會同委辦檢測廠商建 利公司及系爭營業場所之大樓管理委員會總幹事等人於105 年12月9日15時5分許,在系爭營業場所前採樣,並進行異味 污染物官能測定;惟採樣過程中,因原告員工至現場逕自拉 下鐵門規避採樣,伊乃以105年12月16日Y033502號違反空氣 污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依法告發,並以原處分處原告20萬元 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㈡本件係伊接獲民眾多次陳情系爭營業場所常有異味逸散影響 空氣品質,乃於105年12月9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建利公司前往系爭營業場所進行異味污染 物官能測定複檢,伊先於檢測當日14時49分許電話告知原告 員工王君將進行複檢採樣,並於15時5分許開始採樣作業。 惟於進行採樣過程中,原告員工林員於15時17分許至現場向 伊稽查人員表示要暫停營業,隨後將鐵捲門拉下;現場稽查 人員已告知此行為涉及規避檢測,惟林員未理會,原告起訴 理由略謂:「被告機關所屬稽查人員,並未告知原告拉下鐵



門之行為已涉規避檢查,反而告知將繼續進行異味污染物官 能測定採樣,使原告以為該行為不影響主管機關之檢查。」 等語,顯與事實不符。原告涉及規避檢測,致使採樣人員無 法依規定完成採樣程序,此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相 關規定。
㈢原告前經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結果超過排放標準且已過改善 期限在案,伊依法進行複查。本件異味官能測定採樣位置, 位於系爭營業場所店面中間出入口(出入口為常啟狀態), 為系爭營業場所污染源排放逸散之下風處,另左右側商家( 餐飲業及中醫診所)出入口為常閉狀態,且餐飲業者之廚房 作業區及排油煙管均位於該店面之後方朝向社區中庭排放, 並非朝向採樣地點,另依伊環保稽查大隊105年12月9日稽查 單編號G0 00000號環境稽查工作紀錄單之現場稽查或處理情 形欄載以:「本案係為異味污染物官能檢測複查,採樣時會 同檢測公司、大樓總幹事執行採樣,採樣時現場作業中(烘 衣),於下風處採集樣本,另為減少周邊店家干擾已請同址 16號餐飲業者暫時停止作業,該業者表示現場無客人用餐可 予以配合。……」,另中醫診所非屬採樣點上風處,故未有 鄰近污染源干擾致影響採樣檢測結果之情事,採樣當時,原 告拉下門口鐵門暫停營業之行為,使採樣當時之氣體樣品受 干擾,已非原告正常營運下之排放結果。伊審認原告係違反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3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無不當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事實經過,除原告否其員工有將系爭營 業場所之電源關閉,及場所內之機器仍在運轉中,及被告稽 查人員未告知拉下鐵門會構成規避檢查而遭到裁罰外,其餘 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被告環保稽查大隊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單、被告衛生稽查大隊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採樣紀錄單、舉 發通知單、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等件附卷足稽,自堪信為真實 。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空氣污染物: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 生活環境之物質。二、污染源: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 化學操作單元。…七、空氣污染防制區(以下簡稱防制區) :指視地區土地利用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依空氣品質現 況,劃定之各級防制區。」、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 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巿)政府。」、第43條第1項、第3項規 定:「(第1項)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



或鑑定公私場所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空氣污染 收集設施、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產製、儲存、使用之油燃 料品質,並命提供有關資料。…(第3項)對於前2項之檢查 、鑑定及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69條規定: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43條第1項之檢查、鑑定或命令… 者,處公私場所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處交 通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第73條規定: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為之;在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 之。」、第75條規定:「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 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前項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次按行為時環境教育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23條規定:「自 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 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分機關 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 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1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一、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 處停工、停業處分。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 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罰鍰。」又 臺北市政府91年7月15日府環一字第09106150300號公告:「 …公告事項:本府將空氣污染防制法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 本府環境保護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並自91年6月21日起生 效。」、100年7月1日府環四字第10034316800號公告:「主 旨:公告本府主管環境教育業務委任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本府將『環境教育法』中下列主管權責業務 事項,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以該局之名義執行之。…三、 環境教育法罰則相關事項。」
㈡經查,原告於系爭營業場所經營洗衣業,因民眾多次檢舉系 爭營業場所造成空氣污染情事,經被告衛生稽查大隊(105 年8月1日更名為環保稽查大隊)前於105年3月8日14時41分 許,派員會同委辦檢測廠商前往稽查,進行採樣及異味污染 物官能測定,檢測之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45,超過該地區之 法定排放標準值10(450%,未達500%)。被告機關以第1次 裁處書,裁處原告罰鍰10萬元,並限期105年5月19日改善完 成;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命接受環境講習2小 時,有臺北政府105年11月4日訴願決定書在卷足參(見本院 卷第149-153頁,該案業經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目前繫屬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嗣系爭營業場所復遭民眾陳情異味污 染,被告環保稽查大隊會同委辦檢測廠商建利公司及陳情人 再於105年12月9日15時5分許,至系爭營業場所進行異味污 染物官能檢測,惟採樣過程中,遭原告員工至現場,逕自將 系爭營業場所鐵門拉下,規避採樣,案經稽查人員將稽查過 程錄影存證,並經本院當庭勘驗,勘驗結果略以:「 ⒈2016.12.09 PM:3:06(光碟右下角,下同)身著環保稽 查之環保局人員在濤濤自助洗衣店門前。店內後方有1位 消費者將衣物放入烘衣機內,接著該台烘衣機即開始運轉 。
⒉PM3:09-15有檢測人員在店前架設器材,作採樣之準備工 作。
⒊2016.12.09 PM:3:14有1男子,揹1袋衣物至濤濤自助洗 衣店洗衣。
⒋PM:3:15有1身著紅色外套、牛仔褲女子至濤濤自助洗衣 店門口,並與環保局人員交談。該女子繼而進入店內與上 開擬洗衣男子交談。
⒌PM:3:16該洗衣男子離開自助洗衣店,而其所放置衣物 之洗衣機並未啟動(直至店面之鐵門關起來,該洗衣機或 烘乾機均未啟動使用)。
⒍PM:3:17-19濤濤自助洗衣店鐵門緩緩往下關起來。鐵門 關至約一半時,店內變暗(應該是該女子關燈)。 ⒎PM:3:19-20該女子從店旁邊另一門走出來,走至店門前 階梯,蹲下來寫東西,環保局人員與之交談,該女子一邊 與環保局人員交談,一邊貼紙條於鐵門上。
⒏PM:3:20該女子又從旁邊門進入店內。 ⒐(電腦19:16)原本該女子在鐵門上的紙條已未貼在鐵門 上。」等情,有勘驗筆錄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7-138 頁)。由採證光碟所示內容,被告環保稽查人員至現場,當 時系爭營業場所有民眾將衣物放入烘衣機內,該烘衣機即開 始運轉,被告人員則就採樣工作準備中,接著有1位男子至 系爭營業場所準備洗衣,卻遭原告員工勸離,該男子所放置 衣物之洗衣機或烘衣機均未運轉,原告員工繼而將系爭營業 場所之鐵門放下等情以觀,系爭營業場所於被告人員進行採 樣時,正處於營業中,原告員工請洗衣民眾離開(該民眾未 及洗衣即離開)、放下鐵門等行為,顯已妨礙被告人員採樣 甚明,堪認原告有規避、拒絕檢查。
㈢原告雖主張伊員工拉下店門口之鐵捲門,但未關閉位於門口 上方之通風口、亦未阻擋新裝設之活性碳排風口,更保持系 爭營業場所(即自助洗衣店)之側門敞開,故僅拉鐵門之行



為尚不至於構成規避檢查,且被告稽查人員不僅未當場提出 警告,告知伊員工之行為將涉及規避採樣,反而告知伊員工 將繼續進行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採樣,如檢測後數值超出標 準,仍然會處罰;如此更使伊相信員工拉下鐵捲門行為並不 影響檢查、採樣云云,惟證人即被告現場稽查人員留偉榮到 庭具結證述,因為接獲民眾持續檢舉系爭營業場所有異味, 故於105年12月9日15時許,伊與另外兩位環保局同仁、檢測 公司人員至系爭營業場所做測定,為此檢測必須要架設儀器 、洗袋,採樣袋雖係新的,但其本身材質仍會有一些味道, 故伊等必須於現場做洗袋之前置作業,此為標準程序,當伊 等正在做這些架設儀器、洗袋等前置作業過程中,有1位民 眾至系爭營業場所準備洗衣服,未幾業者亦至系爭營業場所 ,伊對業者表示今日伊等要為異味檢測稽查,該業者對伊等 為一些抱怨,接著這位業者又對伊等表示他今天不要營業了 ,因伊等係在系爭營業場所外面,故伊不清楚,業者究竟是 關掉哪個電源,伊等僅見業者關掉系爭營業場所電燈、拉下 鐵門,另外伊等在外面原本有聽見自本院卷第127頁所示通 風口處發出聲音及聞到該通風口有氣味飄出,後來該通風口 之聲音就停掉了,飄出之氣味亦變淡了,因業者此些行為, 導致伊等無法採樣,伊等只好離開了。伊見到業者將系爭營 業場所關燈、拉下鐵門,伊即對業者表示此等行為會構成規 避檢查,且伊有告訴業者其行為已經違反法令,但伊印象中 未告知具體之法律效果等語(見本院卷第134-137頁)。證 人留偉榮業已詳述其於上揭時、地進行採樣、檢測時,原告 員工規避檢查之全部過程,其係依法於上開時間執行勤務狀 態中,與原告素昧平生,復無何仇隙怨懟,嗣並經到庭具結 擔保其所述之真實性,衡情應無甘冒偽證之重責而虛詞構陷 原告之理。且本件亦無證據顯示證人留偉榮前開陳述係屬虛 偽,亦無何足以懷疑其證述不可採之品行證據,是其證述之 內容,應可採信。依證人留偉榮所證述,原告員工為上揭行 為,致其原本可聽見來自系爭營業場所通風口處之聲音即停 掉、該通風口所飄散之氣味亦變淡,堪認係原告員工關掉電 源所致,原告辯稱未關掉電源云云,誠非無疑。況被告環保 稽查人員至系爭營業場所係對該場所空氣中之異味污染物進 行採樣、檢測,原告員工將系爭場所鐵捲門拉下,當會隔絕 部分異味污染物之逸散,自會影響被告人員之採樣、檢測之 正確性,是原告主張僅拉下鐵門之行為尚不至於構成規避檢 查云云,洵無足取。又證人留偉榮亦證稱其對原告員工之關 電燈、拉鐵門等行為,有告知該員工此等行為會構成規避檢 查已違法,且參諸被告105年12月9日之工作紀錄單明載:「



…洗衣店業者於15:17將大門拉下,並將店內電源關閉,已 於當下告知業者此行為恐涉及規避稽查、檢測」等語,及採 樣紀錄單明載:「…另洗衣店業者於15:17將大門拉下,疑 似規避檢測,並於15:20告知業者,此行為恐涉及規避稽查 。」等語(見本院卷第145、147頁)。是原告稱被告稽查人 員不僅未當場告知伊員工之行為將涉及規避採樣,反而告知 將繼續進行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採樣,如檢測後數值超出標 準,仍然會處罰云云,顯與上開事證所示不符,自無足取。 ㈣按公私場所對於主管機關依據首揭法條規定實施空氣污染收 集設施、防制設施、監測設施等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 拒絕;若有違反,即應受罰。被告依採證光碟、工作紀錄單 及採樣紀錄單,核認原告規避檢查,依同法第69條規定,裁 處最低法定罰鍰20萬元,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各節,均無可採。被告所為原處分,並 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訴 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 要,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 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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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利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