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金字第22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趙順生 黃正欣律師被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訴訟代理人 范綱有 周義勝 梁雅婷 林愛善 張炳煌律師 郭佩佩律師被 告 胡洪九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凱律師複代理人 洪郁棻律師被 告 仝秀君兼仝玉潔之繼承人 仝清筠 仝汪文娟 黃靜琳 寶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仝秀馨被 告 欣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明輝上六人共同 劉福宇訴訟代理人 王以國律 蔡文玲律師 朱瑞陽律師複代理人 陳逸帆律師被 告 繆竹怡 原住台北市○○○路○段00巷0號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被 告 大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智雄被 告 孫道存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複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被 告 孫陳淑娟 孫道亨上二人共同 羅明通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璿伊律師 吳存富律師 許献進律師複代理人 歐陽佳怡律師 廖培穎律師被 告 欣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 欣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二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洪仲光被 告 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兼法定代理 劉偉剛人被 告 鄭超群即鄭乙丑之繼承人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律師複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俞大衛律師被 告 源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苑竣唐人上二人共同 孔繁琦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淑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及判決書第一一二頁九、綜上所述段落中,關於「編號D欄位」記載,應更正為「編號E欄位」。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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