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94年度,22號
TPDV,94,金,22,201803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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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金字第2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趙順生
      黃正欣律師
被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訴訟代理人 范綱有
      周義勝
      梁雅婷
      林愛善
      張炳煌律師
      郭佩佩律師
被   告 胡洪九
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凱律師
複代理人  洪郁棻律師
被   告 仝秀君兼仝玉潔之繼承人
      仝清筠
      仝汪文娟
      黃靜琳
      寶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仝秀馨
被   告 欣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明輝
上六人共同 劉福宇
訴訟代理人 王以國律
      蔡文玲律師
      朱瑞陽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帆律師
被   告 繆竹怡  原住台北市○○○路○段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
被   告 大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雄
被   告 孫道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被   告 孫陳淑娟
      孫道亨
上二人共同 羅明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璿伊律師
      吳存富律師
      許献進律師
複代理人  歐陽佳怡律師
      廖培穎律師
被   告 欣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欣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洪仲光
被   告 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
兼法定代理 劉偉剛

被   告 鄭超群即鄭乙丑之繼承人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律師
複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俞大衛律師
被   告 源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苑竣唐

上二人共同 孔繁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淑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
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及判決書第一一二頁九、綜上所述段落中,關於「編號D欄位」記載,應更正為「編號E欄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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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