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433號
TPDV,107,除,433,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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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溫詠筌
代 理 人 陳水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6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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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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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票面股數│張數│股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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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東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76-NC-000143至│100股 │ 11 │1100│
│ │ │76-NC-000153 │ │ │ │
├──┼──────────┼───────┼────┼──┼──┤
│0002│東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80-NC-000218至│100股 │ 4 │ 400│
│ │ │80-NC-00022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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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