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顏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1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8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87799-1 │1 │19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