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全安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安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7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7 年1 月8 日、107 年 2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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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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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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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泰坤建設實業│合作金庫商業│28,000元 │106年9月25日 │PQ3332390 │
│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五洲分行│ │ │ │
│ │楊岳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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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泰坤建設實業│合作金庫商業│28,000元 │106年10月25日 │PQ3332391 │
│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五洲分行│ │ │ │
│ │楊岳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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