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332號
TPDV,107,除,332,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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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吳柏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26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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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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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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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16350-6 │ 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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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