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元信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59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2 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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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度除字第2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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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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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美英 │87年9月25日 │ 未載 │683,693元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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