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張燦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27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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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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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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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204492-8 │1 │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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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242649-2 │1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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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244004-8 │1 │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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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268216-4 │1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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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289181-1 │1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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