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381號
TPDV,107,重訴,381,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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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柯懿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軍湛羅慧齡吳冠霖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42,3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10,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9,94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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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