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柯懿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軍湛、羅慧齡、吳冠霖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42,3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10,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9,94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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