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79號
TPDV,107,監宣,79,2018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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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劉憲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人劉憲明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余雙之繼承系統表。
二、聲請人應提出符合受監護人劉憲明應繼分之被繼承人遺產分
  割協議書。
三、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市場交易現值,並
  提出相關證據證之。(例如:內政部不動產交易交易實價查
  詢資料)
四、具狀敘明特別代理人人選劉家銓與受監護人劉憲明之關係為
  何?並提出劉家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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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