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165號
TPDV,107,監宣,165,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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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楊秉鈞
代 理 人 張復鈞律師
應受監護宣 楊森智
告之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願任書。
三、(最近)親屬系統表。
四、最近親屬同意書。
五、最近親屬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六、指定本院轄區內鑑定醫院或外診醫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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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