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7年度,96號
TPDV,107,消債補,96,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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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徐嘉玉
代 理 人 趙懷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一、聲請人固已提出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 年9 月至同 年11月之個人薪資明細單,惟仍應提出其他自105 年1 月起 至106 年12月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 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 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 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 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 存摺資料自105 年1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除自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領取薪資外,仍有其他數筆所得,則應逐筆說明所得之日期 、原因及性質為何?又自106 年起迄今,是否仍有該筆收入 ?時間及金額為何?
三、應說明自105 年1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 領薪資數額為何?每月薪資遭強制執行扣款數額為何?四、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 細及證明文件。
五、應提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電話費、房屋租金、伙食費、



醫療費、水電瓦斯費、勞健保費、交通費)之證明文件(發 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及甲狀腺開刀之診斷證明 書;並應說明自租屋處前往工作地點之交通工具種類、起迄 站名、票價、平均每月上班日數。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 ,亦請一併陳報。
六、因聲請人前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之租賃期限已屆滿, 故請重新提出最新有效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七、聲請人與前配偶陳俊伯、長子陳○瑋、次子陳○竹共居外, 是否有與其他人共居?如有,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如房屋 租金、水電瓦斯費)?
八、應說明陳○瑋陳○竹有無領取補助?並請提供扶養費相關 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及其等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存款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 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 105 年1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領取補助或津貼之相 關證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 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應提出陳俊伯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所得及薪資證明、104 、 105 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暨相關證明。十、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一、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 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
十二、應說明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 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 差距。
十三、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如 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 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 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四、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 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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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