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7年度,93號
TPDV,107,消債補,93,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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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麗梅
代 理 人 楊柏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7年1 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 、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 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 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5年1月迄今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 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住於居住處,聲請人所負擔個人相 關費用(含膳食、電話費、交通費、日常生活雜支、國民年 金保費、健保費、水電瓦斯費、房屋租金)之詳細計算方式 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租賃契約書、租金繳 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 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已於106年12月31日屆期失 效,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
八、聲請人陳報住所為「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 號」,與聲請人提供之戶籍謄本地址不符,請提出最近一個 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九、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居住於「臺北市○○區 ○○○路○段000巷0弄00號」房屋內?是否為租屋居住?請 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租屋管理費之相關證明 ,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 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 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年度及105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 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 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 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 內頁代替)。
十、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 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 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 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十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 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債 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 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 借貸契約等)。
十二、聲請人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配偶之工作為何?及目 前每月所得為何?並請一併提出聲請人丈夫楊明道之最近 一個月內104年度及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三、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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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