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7年度,83號
TPDV,107,消債補,83,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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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齋藤亞琦
代 理 人 施雅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一、應提出自民國104 年10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 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 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 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 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 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 ,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 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4 年10月起至本裁定送 達之日後)。
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 、105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有多筆所得,應逐筆 說明所得之日期、原因及性質為何?又自106 年起迄今,是 否仍有該筆收入?時間及金額為何?
三、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 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應提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房屋租金、膳食費、水電費、 瓦斯費、電話費、交通費)之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 轉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並應說明自租屋處前往工 作地點之交通工具種類、起迄站名、票價、平均每月上班日 數。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五、應說明自聲請更生前2 年起迄今之出國日期、原因、目的地 、相關費用(如機票費、食宿費)由何人支付、收入數額( 如出差費、巡演報酬),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六、應說明母親黃月花之另名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 號及分擔扶養費之部分為何?又應說明父母現今工作及收入 狀況、平均每月收入數額、有無領取補助?並提出其等收入 及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於 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 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 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以及齋藤俊博之戶籍謄本 、104 、105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七、應說明黃月花現居住地址為何?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金額為 何(如膳食費、交通費、日用品費等)?並請提供扶養費相 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八、應說明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並請提出前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九、應說明是否有與配偶或他人共居?如有,是否有分擔生活費 用(如房屋租金、水電瓦斯費)?
十、應說明配偶周鴻肇現今工作及收入狀況,平均每月收入數額 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應提出周鴻肇104 、105 年 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暨相關證明。十一、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二、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 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
十三、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收入切結證明書所載,每月收入為新 臺幣(下同)8,500 元(見消債調卷第20頁),則應說明 以其每月收入8,500 元,如何支付每月房屋租金8,000 元 、膳食費6,000 元、水電費1,000 元、瓦斯費500 元、電 話費700 元、交通費800 元、母親扶養費3,000 元,合計 2 萬元之必要支出?又以其收入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 已無餘額,聲請人如何提出更生方案?是否有其他收入來 源?是否有受其他人資助?如有,應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 起迄今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 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 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



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四、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 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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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