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光輝(原名:黃光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未依上開條例第6條第1項 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且有如附表所示 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現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 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 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 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 ),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 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 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聲請人應陳報二名子女目前之就學、工作狀況,並提出相關 釋明資料(如:學生證、在職證明書等)。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一期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 ,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 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 該屋?是否分擔租金、水電費、市內電話費用等家庭生活費 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 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該等家人之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民國105 年1
月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民國104 年度、105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 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 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 代替)。
四、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次女林家盈之扶養費為9,000 元, 請說明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 、學費、保險費、雜支等)?並提出該等項目之費用單據等 客觀資料。並請提出聲請人次女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 年度、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以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 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 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 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五、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配偶林秋英之扶養費為7,000 元, 請說明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 、保險費、雜支等)?並提出該等項目之費用單據等客觀資 料。並應說明林秋英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及其釋明資料 。並請提出林秋英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 年度、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 (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 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 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六、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清算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 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 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 出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如:繳 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 票等)到院。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手機網路費1,500 元,請說明目前有支出高額手機網路 費之必要性,並提出手機電話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手機申辦契約、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八、聲請人陳報積欠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帶保證債務5 萬1,000 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帶保證債務 2,000 元,聲請人應說明上開債務發生原因、其與沈茂發、
鄭楷融有何關係、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原因、經過、何時無法 清償、未清償金額,並提出上開債務之借款契約及相關證明 文件。
九、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 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5 年1 月31日起迄今,期 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 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 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聲請人應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 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 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 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