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7年度,37號
TPDV,107,消債補,37,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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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蕹元(原名:陳偉民)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祥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4年 10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 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 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 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4年10月起迄 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 外,尚須補登資料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繳費證明 、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及繳費證明【包括富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2,5 85元】、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三、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住於居住處,聲請人所負擔個人相 關費用(含雜支、醫療費、交通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 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 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 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交通費1,000元,請提出交通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聲請人從 事工作之具體性質為何需使用甚高交通費,並提出得證明聲 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
五、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醫藥費150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支出之醫療費之 數額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診斷證明書 、就醫掛號單據、繳費收據、醫療費用收據、發票等)。六、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支出汽車 修理費42,600元,請說明聲請人從事工作之具體性質有何需 使用高額汽車修理費之必要性,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 具體證據資料。並請提出其所有之汽車之汽車行照影本並說 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七、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配偶之工作為何?及目前 每月所得為何?並請一併提出聲請人妻子之最近一個月內10 4年度及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聲請人應說明有無與他人共居、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計算 方式為何?
十一、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 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 ?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十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 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債 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 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 借貸契約等)。
十三、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子女,請詳細列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 領取之社會補助、慈善補助款項來源、及金額,並說明除 領取補助款外,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 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與配偶共同扶養而支出上開費用



?如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配偶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 何?並請一併提出聲請人依法扶養之子女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及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 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 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 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十四、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五、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 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 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 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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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