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曾祥文即台北市江西省南康縣○鄉○○○○○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社團法人臺北市江西省南康縣同鄉會之法人登記證書、章程
影本。
二、選舉清算人之會員大會出席人員出席簽章紀錄影本。
三、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核
通過後,提經董事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