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陶家鈞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關懷弱勢散戶協會之清
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關懷弱勢散戶協會之法人登記證書、章程
影本。
二、選舉清算人之會員大會出席人員出席簽章紀錄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