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蘇雅慧
蔡淑玉
蔡文洲
蔡嬌
蔡佩玲
蔡坤錤
蔡坤昌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請來文敘明被繼承人蔡佩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女章芸禎、蔡進吉,是否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
承,並提出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