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129號
TPDV,107,司繼,129,2018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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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陳楓榆
法定代理人 王怡婷
聲 請 人 黃勇臻
法定代理人 黃福堂
      王雯瑩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之第7行中關於「張正柔」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楓榆黃勇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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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