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3663號
TPDV,107,司票,3663,2018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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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663號
聲 請 人 賴麗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明發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八紙CH791287、CH791289、CH791290、
  CH791296、CH791297、CH679391、CH679393、CH791284(因
  聲請人民國107年2月26日聲請狀及107年3月9日陳報狀皆未
  提出本票原本八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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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