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663號
聲 請 人 賴麗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明發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八紙CH791287、CH791289、CH791290、
CH791296、CH791297、CH679391、CH679393、CH791284(因
聲請人民國107年2月26日聲請狀及107年3月9日陳報狀皆未
提出本票原本八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