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281號
TPDV,107,司票,1281,2018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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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81號
抗 告 人 悅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炫皓
上列抗告人對聲請人蔡妤甄與相對人王炫皓間之本票強制執行事
件,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所為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281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 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 得為之,最高法院44年度臺抗字第104號著有判例。二、然查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281號本票裁定,聲請人為蔡妤 甄,相對人為王炫皓,而抗告人悅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並非 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揆諸前開判例意旨,其 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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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悅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