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86號
TPDV,107,司拍,86,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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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吳勻甄
相 對 人 李廼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新臺幣(下同)20萬元債務之清償, 於民國100年6月21日設定24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並 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於101年6月19日履行清償債務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正本,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 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 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 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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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