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28號
TPDV,107,司拍,128,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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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鄭聿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擔保一切債務之清償 ,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0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5年1月27日向聲請 人借款1587萬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償還,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詎相對人自106年8月30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已 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14,914,065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暨 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及借款約定書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7年3月5日( 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相對人具狀陳稱,其有意願與聲請人協商,懇請聲請人 給予寬限,目前已委託仲介代售等語。惟查,拍賣抵押物事 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相對人所稱,應由 其自行與聲請人協商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 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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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