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366號
TPDV,107,司催,366,2018032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366號│
├──┬──────┬──────┬──────┬──────┤
│編號│發票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
│ │ │ │ │(新臺幣) │
├──┼──────┼──────┼──────┼──────┤
│001 │名統建設股份│102年9月30日│103年7月30日│20,000,000元│
│ │有限公司、合│ │ │ │
│ │元昇建設股份│ │ │ │
│ │有限公司、游│ │ │ │
│ │宗裕、王得蓉│ │ │ │
├──┼──────┼──────┼──────┼──────┤
│002 │名統建設股份│103年4月28日│103年7月30日│15,000,000元│
│ │有限公司、合│ │ │ │
│ │元昇建設股份│ │ │ │
│ │有限公司、游│ │ │ │
│ │宗裕、王得蓉│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 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 隱台端之地址。

1/1頁


參考資料
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