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一字,107年度,5號
TPDV,107,司促更一,5,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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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更一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 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沐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青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青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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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沐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