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7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順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零貳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每月應計
付之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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