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796號
TPDV,107,司促,4796,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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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7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順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零貳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每月應計
  付之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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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