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7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珼琍(原名游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柒佰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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