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775號
TPDV,107,司促,4775,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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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7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晉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7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晉德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366元│     │3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廖晉德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4% │
│  │8354元│     │3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廖晉德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1215 │     │3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4775號)
  (一)債務人廖晉德於民國92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12
  月11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3月27日止累計2,644元正
  未給付,其中2,366元為本金;185元為利息(2017/9/18~201
  8/03/2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廖晉德於民國98年03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76,000
  元,約定自民國98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23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3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
  3月27日止累計8,879元正未給付,其中8,354元為本金;432
  元為利息(2017/7/13~2018/03/2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廖晉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3月27日止累計24,289元正未
  給付,其中21,215元為消費款;1,874元為循環利息(2017/8
  /25~2018/03/27);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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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