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612號
TPDV,107,司促,4612,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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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趙培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培宇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 於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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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