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昱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廣欣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詩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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