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583號
TPDV,107,司促,4583,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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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昱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廣欣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詩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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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欣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