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怡雯
丁健翔
一、債務人丁怡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壹佰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丁怡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
對債務人丁怡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丁健
翔清償之。
三、債務人丁怡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丁怡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丁健翔清
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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