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左自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4514號)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6 年7 月3 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
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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