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514號
TPDV,107,司促,4514,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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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左自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4514號)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6 年7 月3 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
    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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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