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503號
TPDV,107,司促,4503,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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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蔡秋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安華
      黃均全
      周燕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肆佰伍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5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燕玉、黃│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517452│安華、黃均│9月01日起  │2月05日止  │一五     │
│  │元  │全    │      │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0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燕玉、黃│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17452│安華、黃均│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全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4503號)
  (一)緣債務人黃安華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黃均
  全、周燕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10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25655 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分 12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
  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安華自民國106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51745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均全周燕玉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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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