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465號
TPDV,107,司促,4465,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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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孝鈕音響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唐聖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賈玉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伍仟捌佰貳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六八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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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孝鈕音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