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孝鈕音響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唐聖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賈玉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壹仟柒佰玖拾
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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