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41號
TPDV,107,司促,4341,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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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慶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 年01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602 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096894、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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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